山西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范》DB14/T3426-2025,自2025年08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技术要点、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
本规范是山西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标准化技术文件,旨在统一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技术要点和成果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市、县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范围涵盖本级发证权限的矿产资源,规划期限为5至10年,与省级规划保持一致。本规范系统规定了从资料收集、规划分区划定到成果提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强调规划应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及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等布局,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和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合理设置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开采总量调控和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的具体措施,并将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纳入规划核心内容。
本规范明确了规划正文应包含现状与形势分析、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重点项目以及规划保障措施等章节。其中,规划目标须设定矿业经济、资源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不得低于上级规划要求。规划布局需统筹考虑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定位、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确保勘查开采区块在空间上落地并与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有效衔接。
在技术层面,本规范对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原则与范围控制提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兼顾矿业权人利益,并根据勘查阶段和矿床特征科学划定区块单元。同时,本规范对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规模结构优化等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作出硬性约束,要求市县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省级规划要求,并设定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的路径与举措。此外,本规范对开采总量调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情形以及规划调整的程序和频率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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