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DB1404/T30-2023,自2024年02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长治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统一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
本规程规定了长治市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准则,旨在统一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本规程以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覆盖了从工程开工前监督手续办理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本规程明确了项目法人负首要责任、各参建单位负主体责任的权责体系,并系统构建了包含监督手续办理、首次进场监督、监督计划编制、项目划分确认、质量核备、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及验收监督等环节的闭环管理流程,为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提供了标准化操作指南。
本规程确立了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制。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不替代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本规程要求监督机构组建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通过抽查与巡查方式实施监督,并规定了质量监督期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安全监督期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时限。
本规程以监督抽查为核心手段,明确了对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要求。监督机构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对关键部位实行到位监督,发现问题后签发书面通知书并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同时,本规程建立了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到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的全链条质量核备程序,确保验收程序的合规性。
本规程强化了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要求项目法人在开工初期完成项目划分确认及外观质量标准制定。规程构建了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和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四级质量检测体系,特别规定了对饮用水工程卫生指标的检测要求。在验收环节,本规程引入了首件工程验收制度,要求关键工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施工,并规范了法人验收与政府验收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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