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制定《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Word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5.05.16-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本办法作为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矿产资源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旨在统一矿业权登记程序、明晰权利义务、强化权属保护。本通知及附件系统规定了矿业权的首次、变更、续期、转移、注销、抵押与查封等各类登记类型,明确了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法定地位和记载事项。在登记权限上,本通知按矿种和战略重要性划分了自然资源部与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并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同时,本通知对探矿权的面积核减、矿业权重叠处理、综合勘查与转采条件、登记时限等核心环节作出了可操作性的安排,并配套了统一的申请资料清单与书表格式,以保障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
构建统一的矿业权登记制度框架
本通知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确立了矿业权登记簿的核心地位,规定登记簿是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采矿权)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证明。登记信息实时归集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了矿业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体系的深度融合,从制度层面提升了登记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明确分级登记权限与主体资格条件
本通知按照矿种的重要程度划分登记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战略性矿种的登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战略性矿产;其他矿种由省级以下部门负责。同时,对矿业权人资格做出限定,油气矿业权人须为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营利法人,非油气探矿权人可为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
细化矿业权管理的核心操作规则
本通知明确了探矿权首次登记的最大面积标准,并规定续期时须核减证载面积的20%,同时列出了可不予核减的例外情形。在范围重叠问题上,针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交叉重叠,给出了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作出权益承诺等解决路径。此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须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并在开采方案中确定立体空间区域。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70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