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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9.11-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pdf

2019年9月11日,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

本函为规范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而制发,旨在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与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同时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本函明确了关闭退出决定作出后,采矿许可证注销的触发条件、办理流程与相关责任衔接,核心在于打通地方政府关闭决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照注销之间的工作通道,防止因证照注销滞后而引发管理空档。本函还着重强调,关闭矿山不能一关了之,必须同步锁定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的履行责任主体,确保生态修复责任不悬空、可追溯。

明确关闭决定与责任主体的关联机制

本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在作出矿山关闭退出决定时,必须同步明确该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的履行责任主体。若决定中未予明确,则遗留的生态修复等问题由作出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兜底负责,从源头上避免了责任归属不清的问题。

规范采矿许可证直接注销程序

本函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在明确责任主体后,应及时将关闭决定及矿山基本信息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主管部门可直接启动注销程序并向社会公告,无需企业再行申请。对存在查封或抵押备案的矿山,则需待相关限制情形解除后再行注销并公告,以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生态修复责任的后续落实与公示

本函强调,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须向社会公告,以接受公众监督。在矿业权注销后,若责任主体为企业,地方政府应责令其限期完成修复;若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自身,则应将该修复任务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保障修复工作有效落地。

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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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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