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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8-甘肃省水利厅等六部门《甘肃省黄河流域整改类水电站审批手续完善工作意见》甘水河湖发〔2024〕4510号.pdf
2024年10月28日,甘肃省水利厅等六部门为加快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水电清理整改,规范有序做好水电站审批手续完善工作,印发《甘肃省黄河流域整改类水电站审批手续完善工作意见》甘水河湖发〔2024〕4510号。

本意见旨在规范有序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水电站审批手续完善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与验收销号任务。本意见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明确以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缺项审批手续完善为总体目标,聚焦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审批、林地行政许可及自然保护区行政准入许可等关键手续。本意见通过准确认定合理缺项与分类处置相结合的方式,系统梳理了各类手续的历史时间节点与补办要求,并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站一策”,以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落实。

准确认定合理缺项

本意见明确了可视为合理缺项的几种情形,包括审批政策明确规定可不办理或电站建设不涉及的手续,以及在审批政策执行前已建成的电站所对应的手续。对于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证的电站,其前置论证或审批手续的缺失也被视为合理缺项,不予追溯。

分类处置具体手续

本意见针对六类审批手续分别制定了以建成或政策实施时间为主要节点的处置规则。例如,1984年8月18日前开工的电站无立项审批手续属合理缺项;2003年9月1日前开工的电站无环评手续属合理缺项并纳入日常监管;在自然保护区成立前开工的电站无需补办准入许可。对于需补办手续的电站,本意见也明确了后续的补办路径和审批要求。

该意见的出台为甘肃省黄河流域整改类水电站历史遗留审批手续问题提供了系统性、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意见立足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有效化解了因政策滞后、保护区后设等因素造成的合规困境,既体现了法治的严肃性,又展现了执法的灵活性,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明确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和“一站一策”的工作要求,该意见能够加速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改与验收销号进程,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其确立的“从旧从简”、分类处置原则,为其他地区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助于在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能源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规范水电行业秩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甘肃省水利厅等六部门《甘肃省黄河流域整改类水电站审批手续完善工作意见》甘水河湖发〔2024〕45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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