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1-2025,自2025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河北省内汽油(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全过程的油气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规范立足于强化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国家标准GB 20952基础上进一步收严排放限值,重点对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密闭点位泄漏及无组织排放等关键指标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本规范明确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功能配置、安装时限与预警报警规则,要求系统实时监测气液比和压力,并具备数据存储、远程传输及视频监控能力。此外,本规范对卸油油气回收、储油密闭性、加油油气回收、油气处理装置运行参数等均提出了系统性的技术控制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监测频次与实施步骤。
本规范在液阻、密闭性、气液比等传统控制指标基础上,将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限值进一步收紧至20 mg/m³,并明确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不得超过500 μmol/mol,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 mg/m³。针对不同加油枪类型,本规范区分ORVR兼容模式与非兼容模式,分别设定气液比合规区间,体现了对车载油气回收技术趋势的前瞻性衔接。
本规范要求年销售汽油量达3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详细规定了系统构成、传感器性能指标及数据采集传输要求。系统须实时采集每把加油枪的气液比及油气回收系统压力,依据预报警规则进行分级预警,气液比连续超标达到条件时须自动触发报警并停止对应加油枪使用,实现排放控制的闭环管理。
本规范设定了差异化实施路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须安装与轻型汽车ORVR系统兼容的油气处理装置或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自2026年11月1日起,年销售量达3000吨以上的现有加油站也须完成相应改造。此举旨在适应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要求,逐步提升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与现代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适配性。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