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发布地质行业标准《矿业权评估基本技术要求》(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依据、利用专业报告、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结论、评估报告、评估项目档案、执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师所开展的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评估以及相关咨询业务。
本规范是矿业权价值评估领域的基础性行业标准,系统规定了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从启动到归档的全流程基本技术要求。本规范围绕评估原则、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利用专业报告、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结论、评估报告、评估项目档案及执业责任等核心环节,构建了完整的业务操作框架与行为准则。本规范强调评估工作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及地质与经济规律,对评估目的与范围的约定一致性、专业报告的合法利用、程序的完整履行、方法的恰当选取、假设的合理设定以及结论的规范表达均提出了明确约束,旨在统一评估执业标准,保障评估质量与公信力。
本规范明确了矿业权价值评估须以特定经济行为为导向,评估目的、对象与范围均需在委托合同中清晰约定,并确保相关文件、报告描述与经济行为证据之间保持严格一致。评估对象对应权属证明,其要素包括证载信息和资源储量,且资源储量兼具范围要素与评估参数的双重属性。同时,评估工作须以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文件及取价依据为支撑,并对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各类报告提出了合法性、时效性与可靠性分析要求,必要时须履行审查备案程序。
本规范要求矿业权评估师须制定并履行核查验证等完整评估程序,对受限或无法履行的情形,须按规定决定继续或终止业务。在方法选用上,需基于成本、收益、市场三大途径进行适用性分析,完整披露所选方法、模型及参数。评估结论须与设定的真实现状或假设前提条件唯一对应,并以明确数值或约定形式表示,同时提示委托人和使用人正确理解价值形成条件,避免将评估结论等同于成交价格保证。评估报告须由至少两名矿业权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取得统一编码后方可出具。
本规范规定评估项目完成后须将工作底稿、报告及管理文件一并归档,形成完整项目档案,档案所有权归属评估机构并须建立管理制度,保存期限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执业责任方面,评估机构与矿业权评估师须明确工作范围、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并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干预执业过程,各方均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回避利益冲突,维护行业形象与评估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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