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深圳市地方标准,替代了2020年的旧版,旨在全链条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本规范立足深圳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场所,从管理与技术双维度构建防控体系。在管理层面,本规范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前期准备职责,要求将噪声防治纳入合同并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同时强化了环保公示、群众沟通等协调机制,并对中午或夜间特殊时段作业提出了严格的证明申请与施工要求。在技术层面,本规范从源头抓起,鼓励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并设立淘汰目录,对施工场地布局、设备控制距离、场界围挡及声屏障设置作出规定,并针对通用设备、切割破碎工艺及轨道交通工程等提供了具体的隔声罩棚、封闭施工等降噪措施,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扰民影响。
全流程管理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从事前预防到事中控制的全流程管理链条。它首先要求建设单位在合同保障与方案编制阶段就落实噪声防治责任与经费,并建立清晰的管理组织架构。在施工过程中,强调通过环保公示与群众沟通主动化解矛盾,并配套了涵盖在线监测与手动监测的噪声监控体系,以便及时掌握声环境动态并调整措施,确保管理闭环。
源头控制与技术措施
本规范大力推进噪声源头削减,鼓励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体系、电力驱动设备及低噪声施工工艺,并明确规定了应淘汰的工艺设备目录。针对固定或移动的高噪声设备,本规范提出了安装隔声罩、隔声房并设定相应综合降噪量的具体指标;同时对切割破碎等高噪作业提出了封闭工棚要求,对轨道交通明挖、暗挖施工给出了移动式防护棚或竖井棚的封闭式施工方案。
特殊时段与行为规范
本规范对中午及夜间施工进行了严格规制,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序以尽量减少特殊时段作业,确需作业时必须依法申请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实施。此外,它还细化了施工行为管理,包括材料轻拿轻放、设备定期维护、使用对讲机替代高噪声联络方式,以及对运输车辆的路线、速度和鸣号进行约束,从细节处减少瞬时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