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型水电站退役导则》DB44/T2537-2024,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电站退役条件与方式、退役实施与验收、水工建筑物拆除、设施设备拆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费用估算、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退役。
本导则规定了广东省单站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小型水电站退役工作的技术要求与实施路径。本导则立足于工程安全、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建立了从退役决策到善后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框架。文件明确了小型水电站因安全重大隐患、政策法规不符、生态修复需要、功能消亡或经济运行不合理等条件而启动退役的评判标准,并提供了发电功能全部终止或部分保留两种退役方式。本导则系统梳理了水工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拆除技术要求,强调退役过程中需严格管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社会稳定风险,并对费用估算和善后处置作出规范,旨在为广东省小型水电站有序、安全、绿色退出提供标准化操作指引。
本导则提出了小型水电站退役的七大触发条件,涵盖安全风险、政策合规、生态需求、功能变化及经济性等方面。退役方式灵活设定为发电功能与其他功能全部终止,或仅终止发电功能而保留其他功能,决策需经技术经济分析比选,并以总体最优原则兼顾各利益相关方需求。
退役实施的核心在于水工建筑物与机电设备的有序拆除。本导则针对重力坝、拱坝、土石坝等不同坝型以及厂房、引水系统等构筑物,分别给出了拆除过程中的稳定复核、水位控制及施工导流要求。同时,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贯穿全程,强调水库沉积物处理、库岸植被恢复和弃渣规范处置,力求避免退役产生的次生环境问题。
退役工作须编制包含拆除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费用估算和善后措施的完整实施方案,并在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需确认相关证照已注销、指定设施已拆除或封堵、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措施已落实,最终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从启动、实施到销号的闭环管理。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