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提升燃气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水平,保障城市安全,制定《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Word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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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21-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doc
本导则统一浙江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估的标准化流程,适用于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评估。导则以《排查导则》为排查基准,规定两年一评的周期、机构与人员资质、评估单元划分、程序步骤及量化评判方法,并将数字化监管运行状况纳入评估内容,依托省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管理。
评估周期与机构要求
本导则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安全等级为A可延长至三年,主管部门可要求增频。专业机构须具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项目负责人需持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凭证并具燃气类高级职称,小组内至少一人具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现场检查人员须具燃气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设施须分别评估,重大安全风险点辨识与评估同步开展,报告同步上传至省评估系统。
评估对象与内容框架
评估对象以相对独立、完整的燃气系统或若干子系统为单位,评估单元划分以《排查导则》中的隐患分类表为基准。除传统的场站、管网、用户设施等评估单元外,增设燃气数字化监管运行状况单元。评估程序依次为前期准备、现场检查、隐患(问题)排查、作出结论、编制报告、隐患整改审核,其中隐患整改结果须在30日内完成审核。
抽检样本与量化评判标准
评估采用检查表法,安全生产管理和厂站全部检查;管网抽查按每500km不少于5处、每增加500km增2处,总量不少于10处,阀门井和调压设施各不少于10座并覆盖各压力级别;居民用户不少于20户、非居民不少于30户。额外随机抽取用户不少于20户进行线下复核,若50%及以上核查不符,安全等级不得为A级。存在重大隐患或安全等级系数Z大于15%的,直接判定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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