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4日,浙江省水利厅为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制定《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面向浙江省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规范生态流量从核定、泄放到监测评价、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属地负责与分级监管实施,以合理定量、科学调度、分类监测和闭环管理为原则。
生态流量核定与泄放
生态流量以取水拦河坝处的河流断面为控制断面,多个取水水源分别核定,并与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衔接、体现丰枯变化;下游无脱水段的河床式或坝后式电站可按日核定。新建电站依据SL/T820等标准计算,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水资源条件或用水需求重大变化、经论证指标不合理的,应重新核定,并根据泄放效果评估动态调整。泄放设施涵盖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等方式,无调节河床式或引水灌渠电站经同意可不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调度运行方案,有调节性电站设置发电限制水位线和生态放水最低水位线,天然来水不足时按"来多少、放多少"执行;梯级电站建立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遵循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
监测监控与评价
监测可采用实时流量、动态视频或静态图像三种方式:实时流量数据采集间隔不超过5分钟,每小时上传一个有效数据及判定结果;动态视频全天候录像并每小时截取一张照片;静态图像拍摄周期不大于7天、上传间隔不超过30天。实时监测数据和佐证图像保存2年以上,视频保存不少于3个月,不得篡改或选择性删除。省级监管平台按完整率、及时率、达标率统计评价,多种监测方式按实时流量、动态视频、静态图像优先顺序评价;三项指标月度均未达80%的为不合格电站,由市县部门督促整改。防汛抗旱调度、不可抗力、设施检修等情形,7个工作日内提供佐证材料可执行差别化评价。
责任主体与监督检查
小水电站业主是泄放责任主体,保障泄放设施正常运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测监控设施责任主体,其建设运维、比测、校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监督检查采取线上核查与现场检查结合,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座电站每年不超过2次,投诉举报、安全隐患等情形不受次数限制。下游存在生态保护对象、减水河段较长、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清单录入省级监管平台并跟踪整改。未按要求泄放且逾期不改正的,依《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发电上网。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群众举报应及时核查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