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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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0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pdf
本实施意见围绕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明确了总体要求、任务路径和保障措施。文件提出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旨在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和邻里关系和谐的多重目标。本意见强调政府引导与居民主体相结合,因地制宜将改造划分为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两种模式,覆盖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等不同深度的改造内容。同时,本意见着力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通过党建引领、方案共谋和长效管理,确保改造过程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在资金方面,本意见构建了财政支持、居民出资、金融服务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合理共担机制,并配套了税费减免和审批简化等支持政策,力求形成可持续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格局。
改造类型与重点任务
本意见将改造划分为综合整治型和拆改结合型两大类。综合整治型适用于结构性能安全的房屋,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个层次推进,从市政管网、公共部位维修到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设施配套逐步深化。拆改结合型主要针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非成套住宅,允许拆除重建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居民回迁率不低于60%。两类改造均强调片区联动,构建完整居住社区和“15分钟生活圈”。
资金共担与政策配套
本意见建立了多层次资金共担机制,省及市县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综合整治改造,并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引导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吸引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运营。在配套政策上,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查和告知承诺制,并明确存量资源整合利用规则,如增设设施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为改造实施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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