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2部分:化工行业》DB15/T3962.2-2025,自2025年04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行业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岩盐、芒硝矿、湖盐、硫铁矿、菱镁矿、天然碱、磷矿等)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本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的第2部分,专门针对化工行业(涵盖岩盐、芒硝矿、湖盐、硫铁矿、菱镁矿、天然碱、磷矿等)的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系统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在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与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以“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为核心理念,遵循因矿制宜原则,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规范开采、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兼顾,贯穿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旨在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的目标。
本规范要求矿区整体环境整洁美观,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各功能区标牌标识齐备规范。矿区道路及工业场地因地制宜实施硬化,可绿化区域实现绿化全覆盖,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并鼓励利用自然地形建设公园、花园等景观设施,使矿区绿化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切实提升矿容矿貌品质。
本规范强调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状况与生态环境特征,因地制宜选择开采方式、顺序和方法,优先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与装备,确保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推动共伴生矿产有效回收,对废石、废水等废弃物分类合理利用,选矿废水利用率应达100%,老卤利用率不低于95%,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及综合利用。
本规范贯彻“边开采、边修复”原则,要求及时对损毁土地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地质安全隐患,重构土壤层并恢复植被,植被覆盖率应达到或高于周边未损毁区域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构建生态廊道。同时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全过程能耗与碳排放核算,推广清洁能源与节能设备,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等均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确保废弃物妥善处置率达100%。
本规范要求矿山企业重视科技研发与队伍建设,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鼓励开展智能化矿山建设,建立监控中心与自动监测系统,推进远程控制与无人值守系统应用。同时要求企业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体系,健全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规章制度,完善环境监测长效机制与应急响应机制,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实现规范管理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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