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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28-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1部分:非金属矿行业》DB15/T 3962.1-2025.pdf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1部分:非金属矿行业》DB15/T3962.1-2025,自2025年04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非金属矿(石墨、萤石、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硅藻石、耐火黏土、凹凸棒石黏土、石膏、麦饭石、玄武岩、石棉、硅灰石、蓝晶石、长石、叶蜡石、珍珠岩、云母、沸石、红柱石、方解石、冰洲石、白云岩、玛瑙、辉石、石榴子石、电气石、石英岩、粗面岩、矽线石、蛭石、浮石、水晶、宝石、滑石、重晶石、饰面石材、化肥用蛇纹石、制碱用灰岩、化工用白云岩等)行业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本规范立足内蒙古自治区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需求,系统规定了矿山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应遵循的技术要求。本文件贯彻“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强调因矿制宜,将规范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统筹兼顾。内容上,本规范明确了矿区环境整洁美观与绿化全覆盖的硬性标准,提出了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应达到相关指标要求,并对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和粉尘噪声的排放与处置设定了严格的控制目标。同时,本规范着力推动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耗与碳排放核算,鼓励使用先进工艺和清洁能源,并要求矿山推进智能化建设、保障科技研发投入,以此实现非金属矿行业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

矿区环境与生态修复的整体要求

本规范要求矿区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且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齐全,标识标牌清晰,路面硬化平整。绿化美化方面,可绿化区域须实现全覆盖,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并鼓励建设公园绿地等设施。在生态修复上,本文件强调应遵循“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及时对损毁土地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地质安全隐患,重构土壤层并恢复植被,使恢复后的地形地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

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的量化约束

本规范规定矿山应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开采参数和方法须符合或优于已批复的方案设计。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关键指标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一般指标要求,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也应符合政策规定。在综合利用端,本文件鼓励从废石、尾矿中提取有用组分,推动固体废弃物用于回填、筑路或制作建筑材料,同时要求提高矿井水和选矿废水的循环利用程度。

绿色低碳与污染控制的底线标准

本规范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全过程核算能耗并开展碳排放核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符合产业政策规定。污染控制方面,废水排放须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固体废弃物须集中堆放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须满足相关标准;废气经净化后须达标排放。同时还要求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措施,使厂界噪声及岗位粉尘浓度满足规定限值。

智能化建设与企业管理的关键部署

本规范要求矿山建立监控中心和安全、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鼓励建设无人值守系统和远程控制系统,并推动自动化集中管控平台的构建。企业管理层面,应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规章制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推进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同时,要求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构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1部分:非金属矿行业》DB15/T 3962.1-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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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1部分:非金属矿行业》DB15/T 3962.1-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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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1部分:非金属矿行业》DB15/T 3962.1-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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