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建筑风貌管理标准》DB65/T8016-2026,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开展城市及建筑风貌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以及各类建筑风貌的导引。需要开展此项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旨在健全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系统化塑造并管理城市及建筑风貌特色。本规范紧扣“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构建了从总体到地块的城市及建筑风貌设计框架,明确了以自然地理、历史人文和时代创新为核心的特色导引。本规范通过确立三级管控体系与分类分项审查机制,为全区城镇的风貌规划编制、审查及管控提供了标准化依据,力求解决风貌雷同、特色缺失等问题。
本规范基于对自然资源、历史文脉和城市建设现状的综合评价,提炼了新疆多元一体的独特风貌元素。结合大美自然与丝路核心区的总体定位,将城市细分为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城市、特色军垦城市等六大类型,并为各地州市制定差异化的建筑风貌导引,确保风貌设计立足本土、彰显中华文化。
本规范建立了“总体—重点片区—地块”三个设计层次,并系统规定了各阶段的设计要点、成果深度与管控目标。通过将建筑分为七大类、提取十二项核心风貌要素进行细化设计,并从审查环节明确控制性与引导性要求,实现了从宏观规划到微观单体建筑的精细化管理。
本规范针对城市天际线、街道界面及建筑色彩与风格等关键要素设定了控制底线与设计策略。不仅严控山边、水边等特殊界面的建筑协调性,禁止大尺度夸张建筑,还通过通透率、贴线率及色彩分区等刚柔并济的管控手段,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协调有序与人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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