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规范》DB65/T4603-2022,自2023年09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的防御规定、防御内容、应急响应、灾后处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疆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及涉旅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AAA级以下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对防御职责、防御内容、应急响应与灾后处置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要求旅游景区将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并同步建设,配备专兼职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人员或气象信息员,主动建立与气象部门的信息获取与预警传播机制。在防御内容上,本规范覆盖了气象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观测站建设、风险普查与评估、景区气象服务产品发布等关键环节,并对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和灾后总结恢复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构建全链条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本规范明确旅游景区是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须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内容。景区及涉旅企业应配合气象部门开展风险普查、评估及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或气象信息员,并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确保防御工作有人员、有设施、有制度支撑。
本规范要求4A级及以上景区在关键节点建设气象观测站,并开展包括地理环境、敏感区域、历史灾情在内的风险普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区划图。当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达到启动条件时,景区责任人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况采取暂停设施运行、关闭部分或全部景区、组织人员撤离等措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请求外部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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