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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pdf

2024年4月15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本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本通知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审批要求、使用规范、管护与恢复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本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严格界定其使用范围,涵盖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其他特定情形,并强调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规避永久用地审批。在审批环节,本通知推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合并办理,精简流程,并对用地选址、规模、期限及占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等提出严格管控要求,力求在保障项目施工的同时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严格界定范围与选址管控

本通知详细列举了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与地质勘查等活动中可申请临时用地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与施工无关或无法恢复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在选址上,本通知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优先使用未利用地与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并对难以恢复的制梁场、拌合站等作出禁止或限制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

优化审批与强化缴费管理

本通知全面实施“许可与审批合并办理”,由审批部门统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精简办事环节。在办理流程上,分区域明确收件窗口,并要求使用人在领取缴费通知后缴清土地恢复预存款及耕地占用税,凭缴费凭证方可发件,确保使用人在动工前即落实土地恢复的资金保障。

明晰使用与恢复责任

本通知规定临时用地须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使用合同,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本通知严格落实恢复责任,要求使用人编制复垦方案或恢复原状报告表并足额预存恢复费用,期满后一年内须完成恢复,验收合格方可退还预存款;未按期或不合格的,预存款不予退还。同时,本通知严禁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违者将追究责任。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第1页
第 1 页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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