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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7.0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pdf

2023年7月3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规定,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临时用地管理,完善政策规定,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耕地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本通知对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审批程序、管护复垦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特定情形下的临时用地类型,强调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了分级审批权限与信息系统监管机制,全面压实了临时用地的恢复责任与监管职责。

严格界定使用范围与选址要求

本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仅限建设项目施工、矿产资源及地质勘查等临时性、可恢复性用途,禁止将无法恢复或与施工无关的用地纳入临时用地管理。选址上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工程一般不得占用耕地,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须参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规定严格办理,并落实恢复责任。

规范审批权限与申请流程

本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权上收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禁下放审批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定基础设施项目最长不超过四年。申请时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足额预存复垦费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如需调整位置、面积或用途,必须重新申请批准。

强化管护复垦与全程监管

本通知要求临时用地使用人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垦,期满前三个月须发出书面提示。同时,本通知推行信息系统管理,要求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执法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对超期未完成复垦达到一定比例的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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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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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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