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实物量、价值量、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价格信号、核算价格等数据生产过程质量和最终成果质量核查的原则、内容、方法、质量评定以及核查制度。本文件适用于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国家公园等8类自然资源资产和自然生态空间的过程和成果质量核查。
本规程旨在统一和规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成果的质量核查工作,以应对该项工作资源门类众多、数据来源广泛、结构多元等复杂性特征。本规程覆盖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及国家公园等八类自然资源资产,从过程质量和最终成果质量两个维度,系统规定了核查的原则、内容、方法、评定标准及三级核查制度。本规程强调了覆盖全面、标准统一、整改完全、过程把控和专业认可五项基本要求,确保通过总体概查与抽样详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生产全生命周期进行严格把关,以保障最终形成的实物量、价值量、使用权状况等资产底数成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为支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全过程质量控制与成果核验双线并行
本规程构建了贯穿项目始终的质量核查体系,分为过程质量核查与成果质量核查两大阶段。过程阶段重点核查组织实施、生产技术流程、问题处理及补录补调情况的规范性与正确性,通过座谈、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查等方式,将结果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级。成果阶段则聚焦于数据集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及内容精度,对基础核查项实行全面概查,对数据内容核查项则采用基于行政单元的不重复随机抽样详查,最终以符合或不符合两级判定成果是否合格,确保问题早发现、早修正。
建立三级核查与问题闭环处置制度
本规程确立了由成果质量自查、省市级复查到国家级核查构成的分级核查制度,各级责任清晰、比例明确。县级作业单位须对成果进行100%自查,省级和地市级复查则需抽取不低于30%的单元样本,国家级核查在此基础上再抽取不低于10%的县级和市本级成果进行终验。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本规程将其划分为一般问题和涉及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的整改、返工和复查复核流程,形成从问题发现、记录、反馈到整改落实的完整闭环管理机制。
规范核查记录与报告编制要求
为保障核查工作的严肃性与可追溯性,本规程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各项核查记录和报告的标准提纲与表格。过程质量核查需依据附录A逐项记录并编制报告,成果质量核查则须按附录C进行意见反馈并按附录D编制包含质量评定总结表和疑问图斑记录表在内的正式核查报告,确保了全国清查质量核查工作成果表达的标准化与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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