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程序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对于集体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本文件开展。涉及资产清查的“草原资源”包括草地资源,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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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04-《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报批稿).pdf
本规程规定了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技术路径与操作要求,旨在通过融合国土调查、确权登记、地籍调查、分等定级估价及草原专项调查等多源数据,系统查清国有草原资源的实物量、经济价值、使用权状况及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最终构建包含实物量、价值量、产权、履职主体等多维图层的资产“一张图”。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集体所有草原可参照执行,覆盖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三类资源。
清查任务与对象范围
本规程明确清查对象为确权登记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国有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以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清查主体。清查工作以地类图斑或宗地为基本单元,设定统一基准时点为某年度12月31日,并规定了面积、价格、经济价值的计量单位与精度要求,明确需定期开展年度更新。
经济价值核算方法体系
本规程构建了以基准地价修正法和均质区域价格测算为核心的经济价值核算体系。基准地价已公布的地区,通过权利类型、期日、权利年期等系数修正得到图斑核算价格;基准地价未公布的地区,则通过划分均质区域、采集样点县价格信号数据,采用草地流转价格修正法或收益还原法测算均质区域平均价,并利用草地面积占比、植被覆盖度、干草产量等调整系数修正至县级价格,核算价格须经校核,原则上不超出省级平均价格的±30%。
使用权与履职主体清查
本规程要求使用权状况清查依据确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成果,查清使用权利人、类型、用途、期限、流转情况及确权发证等信息。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清查则结合各级自然资源清单和法律授权范围,通过匹配使用权人信息或由履职部门提供管辖宗地清单两种路径,明确履职主体层级、具体部门及其空间范围,实现权益管理信息的空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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