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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16-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pdf

2025年1月16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

本意见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司法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余个部门共同印发,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走深走实。本意见围绕案件办理全流程,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职责分工、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以及修复执行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并着重明确了显著轻微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判定标准与办理程序,强化了赔偿工作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协同,同时就修复效果评估、资金管理和责任落实等配套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更加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引。

案件筛查与索赔启动的精准化规范

本意见对案件线索筛查提出了更高要求,鼓励各地围绕美丽中国建设重点工作加密频次、加大力度,同时明确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案件不再纳入筛查范围。在索赔启动环节,本意见细化了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特别是对“损害数额极小”和“未造成明显影响”的显著轻微案件给出了综合评判维度,例如从污染物性质、超标倍数、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等因素进行把关,但对两年内再次违法的行为仍保留了启动索赔的可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治理思路。

办案流程与鉴定评估的优化设计

本意见从程序上完善了调查、鉴定评估和磋商等关键步骤。调查阶段允许组建联合调查组,并认可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勘验笔录、监测报告等材料作为索赔证据。鉴定评估环节明确其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并强调评估报告须明确损害是否可修复。磋商程序则设定了原则上不超过90日的期限和三次会议的上限,列出了包括拒绝磋商、无法送达在内的七种磋商不成情形,要求及时提起诉讼,防止久拖不决,并对积极参与磋商履责的赔偿义务人给予正向激励。

简单案件与重大案件的分层处理机制

为提升办案效率,本意见对简单案件设定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认定标准,损害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并允许采用专家评估或综合认定的简易方式。与之相对应,本意见还明确了重大案件的范围,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纳入重大案件范畴。这种繁简分流、分类施策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改革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效率。

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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