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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1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4号.pdf

2025年2月1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4号。

本通知旨在公布浙江省最新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及市场基准价,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管理的系列规定。本通知将矿业权分为非油气矿产与油气矿产两大类分别明确起始价确定方式,并对《矿种目录》外仍保留采矿权的矿种,重新发布了以单位储量价格为核心的市场基准价。同时,本通知废止了2018年的旧版基准价文件,并明确新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以此构建起与当前矿产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出让收益计价体系。

非油气矿产起始价的构成规则

本通知规定,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出让收益起始价并非单一固定值,而是以2万元/平方千米为基础标准,再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及矿业权面积三项因素动态调整。具体计算时,须将起始价基础标准依次乘以对应的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和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最终再乘以矿业权面积,从而科学核定起始价总额。

《矿种目录》外采矿权基准价的设定

鉴于我省已不再出让未列入《矿种目录》的矿种探矿权,本通知专门针对《矿种目录》外仍设有采矿权的矿种,公布了全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以单位储量价格的形式体现,计算时需将各矿种储量乘以其对应的市场基准价及调整系数后累加求和。其中,主矿种与共生矿种调整系数均为1,伴生矿种调整系数为0.6,且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须分别测算后累计相加。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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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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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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