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自2025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冷反应堆发电、供汽供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其它堆型核动力厂可参考使用。
本规定是强制性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范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从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直至退役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拓展至供汽供热用途,并首次明确定义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本规定确立了辐射防护正当性、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及剂量限制等总体原则,要求多堆场址实施统一的流出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应急管理。在场址选择上,本规定明确了非居住区与规划限制区的设置标准及选址假想事故的剂量接受准则,对小型堆给出了差异化的距离与剂量要求。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本规定分别规定了公众个人年有效剂量约束值、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及槽式排放口活度浓度限值,并按稀有事故与极限事故分级设定了公众照射剂量控制目标。此外,本规定还系统规定了流出物排放管理与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固体废物最小化及退役的相关要求,强调营运单位应据此制定管理目标并定期优化。
本规定要求任何场址所有反应堆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0.25mSv,并针对3000MW热功率反应堆给出了惰性气体、碘、粒子、氚和碳-14等各类流出物的单堆年排放量控制值,多堆场址则适用总量控制值,其他功率反应堆可按附录方法调整。营运单位申请的排放量必须不高于上述控制值。对于液态流出物,本规定要求采用槽式排放,并依据受纳水体类型对氚、碳-14及其他核素的活度浓度设置了严格的排放口限值,同时禁止漫滩排放。
本规定将事故工况划分为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对常规核动力厂,要求在发生一次稀有事故时非居住区边界公众任意2小时内有效剂量控制在5mSv以下;发生极限事故时控制在100mSv以下。对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则要求在事故整个持续期间内公众有效剂量分别小于5mSv和10mSv。在场址选择上,常规堆非居住区边界不得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不得小于5公里;小型堆则分别调整为不得小于100米和1公里,其选址假想事故的剂量接受准则也更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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