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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02-《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023年6月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冷反应堆发电、供汽供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其它堆型核动力厂可参考使用。

本规定是代替GB6249-2011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水冷反应堆核动力厂(含发电、供汽供热)的场址选择、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全过程的环境辐射防护。本规定立足辐射防护最优化与剂量约束,从源头到退役实施全链条管控:在场址选择中强化人口分布、环境敏感区规避及选址假想事故剂量评估,并首次纳入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的特殊要求;在运行阶段以年有效剂量0.25mSv为公众剂量约束上限,并结合受纳水体类型执行差异化的液态流出物浓度控制;在事故工况下按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分级确立非居住区边界的剂量控制准则,并要求基于严重事故后果制定应急预案。此外,本规定对流出物在线监测、排放总量按季度控制、放射性固体废物最小化及退役计划的早期编制与动态更新均作出了系统性要求。

风险分级管控与剂量约束体系

本规定构建了“选址假想事故—设计基准事故—严重事故”三级风险防控体系。选址阶段以全堆芯熔化假设确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运行状态下要求任何公众个人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25mSv,事故工况则按稀有事故与极限事故分别设定5mSv和0.1Sv的剂量控制水平,并对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单独设定了更严格的事故剂量限值。

流出物排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

本规定确立了“排放限值—浓度控制—在线监测—总量核查”的闭环管理模式。除按堆功率明确气态与液态流出物的年排放总量控制值外,还按海洋或内陆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差异,在槽式排放口实施放射性核素浓度分级管控,并强制要求对惰性气体、碘、粒子等关键核素进行连续在线监测,确保排放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多堆场址与新型堆型的兼容设计

本规定针对多堆场址和新兴的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分别设置了专门条款。多堆场址须统一实施流出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监测,同堆型机组年总排放量不得超过单堆控制值的4倍;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则在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设置及事故剂量准则上执行差异化标准,兼顾了安全要求与技术经济性。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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