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DB4404/T73.1-2024,2025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译写原则、译写要求和方法、书写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公共场所(包括永久和临时搭建)、机构名称和公共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
本规范是珠海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1部分,旨在为全市公共场所中文标识的英文译写提供统一、系统的通用规则。本规范界定了场所和机构名称、公共服务信息的译写原则、方法与书写要求,适用于珠海市各类永久或临时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及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本规范强调译写须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与文明性四项基本原则,并就专名、通名、序列名、属性名等构成部分分别明确了汉语拼音拼写与英文翻译的具体适用情形。在书写层面,本规范对大小写、标点符号、字体、空格及换行等细节均作出细致规定,并以附录形式提供通用类及安全急救类信息的英文译法示例,以增强实操性。
本规范明确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须以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为前提,强调地名拼写应遵循国家标准,公共服务信息应尽量采用英语国家习惯用语,并注重译文的通俗易懂与文明得体。其适用范围覆盖珠海市所有面向公众服务的场所和机构,包括永久及临时设施,为全市外语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本规范将场所和机构名称分解为专名、通名、序列名、属性名及修饰成分,并分门别类制定译法。专名一般使用汉语拼音,通名使用英文翻译,但约定俗成的译名、注册商标及既有企业英文名可沿袭“名从主人”原则沿用。对于方位词、序数词及冠词介词的使用,本规范均给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本规范对功能设施、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及说明提示等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翻译策略和句式要求,强调根据信息的警示程度和安全等级选择恰当的英文语气。同时,本规范严格规定了英文标识的大小写规则、标点使用、字体选用、单词间距及换行断句方式,以确保公示语的规范性与可读性。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