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河道疏浚采砂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32/T4960-2024,2025年01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长江河道疏浚采砂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疏浚砂开采单元质量检验、疏浚砂输送单元质量检验、疏浚砂堆存单元质量检验、质量验收规则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整治长江河道、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疏浚砂开采单元施工质量验收条款不适用于长江南京以下12.5m深水航道维护性疏浚采砂项目。
本规范规定了长江河道疏浚采砂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要求与管理程序,适用于整治长江河道、航道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将疏浚采砂项目划分为开采、输送、堆存三个单元,明确了各单元质量检验的项目与标准,并对质量验收资料的构成及验收规则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检验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质量检测单位须持有水利工程量测类乙级以上资质,通过水下地形测量、计量称重等手段对疏浚砂的开采范围、输送过程及堆存管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与安全环保要求。
本规范构建了以疏浚砂开采、输送、堆存三个单元为核心的质量检验体系。开采单元重点检验开采范围、深度及超深超宽值,通过施工前、中、后的水下地形测量计算实际疏浚量。输送单元依据转运接驳或管道输送等不同工艺,分别采用地磅计量或地形测量等方式核算上岸干砂质量,并强调沥水、航行等环节的环保与安全要求。堆存单元则围绕堆场布置、公告警示及余水处置等关键点进行检验,确保堆存过程规范有序。各单元均设有具体的检验项目与标准表格,形成可操作的量化评价依据。
本规范系统梳理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单位及项目法人四方应提交的验收资料清单,涵盖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记录、监理通知、检测资料、管理工作报告等各类文件,确保质量验收过程可追溯、可核查。在验收程序上,本规范确立了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认定的责任链条,要求各单元质量验收结论报现场监管机构核备,最终由多方联合验收组共同确定项目总体质量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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