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用水定额》DB32/T3817-2025,自2025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用水定额的一般要求,以及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林业灌溉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和渔业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用水定额使用与管理。
本规范是江苏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DB32/T 3817-2025),代替原DB32/T 3817-2020《灌溉用水定额》,并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规范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与河海大学联合起草。作为第一次修订版本,本规范在原有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基础上,系统性扩展了农业用水管理的覆盖面,新增了林业灌溉、畜牧业和渔业三类用水定额规定,并首次引入通用值与先进值的分级管理概念,分别对应不同用水效率水平的用水户。本规范沿用江苏省既有的15个灌溉分区,明确用水定额管理应定位至提水泵站出水口或渠灌区斗口,为全省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和节水技术推广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农业用水定额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全文共设八章正文及五个规范性附录,明确了作物灌溉、林业灌溉、畜牧业和渔业四类农业用水的定额要求。正文部分涵盖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以及各分类用水定额的基本规定;附录部分则按灌溉分区详细列出了具体定额数值,附表体系完整,便于各地对照执行。
本规范新增了林业灌溉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和渔业用水定额等术语定义,并首次明确划分了通用值与先进值两类指标。通用值适用于前70%用水效率的用水户,先进值则针对前20%用水效率较高的用水户,体现了分类指导与鼓励节水的政策导向。这一分级机制为不同水平的用水主体设定了差异化的约束与引导目标。
本规范继续沿用全省15个灌溉分区方案,各分区主要作物的灌溉用水定额按附录B执行。对于规范中未列出的作物和产品,允许参照相关或相似作物和产品的用水定额执行,保持了标准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实施用水定额管理的规定位置为提水泵站出水口或渠灌区的斗口,统一了计量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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