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旨在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覆盖现有及新建企业的排放管理、环评、环保设施验收及排污许可等全生命周期环节。在控制要求上,本标准分别就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监控提出系统规定,包括焦炉烟囱、装煤推焦、煤气净化、物料储运等关键环节的排放限值与管控措施。相较于旧版,本次修订调整了有组织排放限值,新增了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要求,并优化了监测与实施监督条款,新建企业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有组织排放管控
本标准针对焦炉烟囱、管式炉及VOCs燃烧装置等有组织排放源,设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须采取应急措施;排气筒高度、合并排放情形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均有具体要求。
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控制
本标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覆盖物料储存、转运、装煤出焦、炉体密封、煤气净化及敞开液面等环节,要求煤焦物料密闭或封闭储存,装煤推焦配备废气收集设施,储罐采用内浮顶或气相平衡系统,并强化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且企业需加强火炬及应急排放口监控。
监测与达标判定
企业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排放口和厂界进行常规监测,焦炉热备烟囱等应急排放通道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采用多点位监测,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优先采信手工结果,任意小时均值或一次浓度值超标即判定为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