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福建省林业局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改革工作,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4〕6号。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林木的采伐、采挖、移植(以下统称“采伐”)管理。红树林的采伐、采挖、移植和采摘,适用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林木采伐改革或试点工作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对林木采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系福建省林业局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省内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规定了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分类管理、采伐证核发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核心在于落实林木处置权,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推行告知承诺制、放宽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等举措,提升采伐审批效能。同时,本细则对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对各类特殊情况采伐明确了具体管理规则,并对林木采挖移植、伐区调查设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细化安排,以保障森林资源科学经营与合理利用。
本管理办法全面放开集体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限制,赋予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空间。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对蓄积量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采伐申请,取消伐前查验和伐区调查设计,仅需凭权属证明和签署承诺书即可办理采伐证,并允许按面积审批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本细则对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生态公益林仅允许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且须符合年龄、方式和专家论证等要求。同时,本规定对自然灾害清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形,明确可不受部分采伐限制条件约束,确保应急处理与公共利益需求。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采伐证核发权限,将更多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便民利民,本细则规定了无法提供权属凭证时的替代材料清单,并在一定条件下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在监管方面,本规定要求国有林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集体林则由经营者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并进行随机抽查。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迈入更加科学、高效、便民的新阶段,对推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在生态保护层面,该办法通过分区分级、分类施策的精细化管理,强化了对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刚性,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外的差异化采伐规则,有助于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在产业发展层面,全面取消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推行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切实放活了林地经营权,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激发林业经营主体营林造林的积极性,提升森林经营效益。在行政管理层面,该办法通过权力下放、流程再造和数字化服务,显著提升了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为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