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东部地区典型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导则》DB15/T3798-2024,2025年01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典型湖泊(常年水面面积为20km2及以上)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在内的内蒙古东部地区典型湖泊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水面面积为20km2以下的湖泊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针对内蒙古东部地区常年水面面积2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典型湖泊,构建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本导则以水生态系统健康、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障为四大准则层,下设小型鱼类比例、蓝藻水华面积比例、水生植被面积、浮游生物多样性指数、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BMWP指数、湖泊自然岸线率、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综合营养状态指数、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湖泊水质、湖泊水位和湖泊面积共12项具体指标,通过加权求和得出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并据此判定评价等级。本导则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东部盟市湖泊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本导则建立了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三级评价架构,各指标平均分配对应准则层权重。水生态系统健康准则层涵盖小型鱼类比例、蓝藻水华面积比例、水生植被面积、浮游生物多样性指数及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BMWP指数五项指标。水生境保护准则层包含湖泊自然岸线率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两项指标,并针对无相关自然保护地的情况设置了权重调整规则。
本导则对每项指标均规定了明确的监测依据、计算公式与赋分标准。评价方法以现状值与期望值的对比为核心,期望值优先参考上世纪80年代历史资料或近20年监测数据的特定分位数,充分体现了以历史本底为参照的评价理念。对于小型鱼类比例、蓝藻水华面积比例等指标,采用差值比值法计算得分;对于水生植被面积、湖泊水位等指标,采用现状值与期望值的比值法计算得分,并设定了百分制上限与下限的约束规则。
本导则最终通过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将各准则层得分汇总,指数计算方法为各准则层分值之和,各准则层分值由其下属指标得分与权重的乘积求和得出。评价结果需与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比对,确定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最终等级,为管理决策提供直观、量化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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