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地震监测台网技术要求》DB15/T3930-2025,2025年03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条件、建设要求、运行和维护。本文件适用于煤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运维,其他矿山(井)地震监测台网可参考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地震监测台网的全生命周期技术要求,涵盖建设条件、台网设计、观测场地勘选、监测站建设、台网中心配置及运行维护等内容。本规范明确冲击地压煤矿、高边坡露天矿及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建网条件,要求台网监测能力优于近震震级1.0级、重点区优于0.5级,水平定位误差优于200米。本规范从地面观测、观测井及矿井观测三种方式出发,对观测环境选址、仪器墩施工、防雷抗震、设备性能等提出细化指标,并对数据实时处理、震相分析、信息存储与共享、系统运行率及标定周期作出统一规定,以确保台网的稳定可靠运行。
本规范强制要求冲击地压煤矿、边坡危害等级Ⅱ级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地质构造复杂且可能发生大于近震震级2.0级地震的煤矿,以及自治区法规有明确要求的煤矿,必须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台网整体地震监测能力需优于近震震级1.0级,重点监测区需优于0.5级,网内地震水平定位误差须控制在200米以内,通过覆盖采矿作业面的立体布局来保证监测效能。
监测站分为地面、观测井和矿井三种建设方式。地面观测场地需避开断裂带和强干扰源,环境地噪声水平须小于一定限值;观测室抗震按重点设防类标准执行,观测仪器墩须独立浇筑并设置隔震槽。井下观测方式对深井套管材质、井斜度、固井及井底封堵均有严格规定,矿井内监测设备则需满足防爆要求并取得安全标志。
台网中心须实现监测数据实时接收、地震事件自动检测定位及人机交互分析,产出地震目录和震相数据。系统需与地震部门共享实时数据,并具备运行状态监控、数据归档存储及震后核实能力,数据存储周期涵盖原始数据、事件数据和短时在线数据等不同层次。
台网建设完成后需先进行至少两个月的连续试运行,期间完成地震计标定与爆破事件定位校验。正式运行期间月运行率不得低于95%,地震计需定期脉冲标定,并根据震级阈值编制专门分析报告;监测站可根据开采区迁移动态调整,整体终止运行须报地震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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