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63/T2372-2024,2025年03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宣传培训、消防安全措施、检查方法、内容和要求、消防工作档案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等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立足青海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际,系统构建了覆盖组织建设、职责划分、宣传培训、防火措施、检查整改及档案管理的全链条标准体系。本规范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责任制,对乡镇、村庄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专职与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农村经营性场所、生产加工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分别细化了差异化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防火措施方面,本规范对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配置、自建房合用场所、电气线路、可燃物堆垛、民俗用火及新能源充电等关键环节作出了具体技术规定,旨在指导农村地区构建自防自救、群防群治的火灾防控格局。
本规范明确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建制乡镇和行政村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并确定负责人,符合条件的乡镇需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以承担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任务。各级组织需通过定期会议分析消防形势、建立检查演练制度、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指导《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学校、医院、经营单位及生产加工企业等须落实建立制度、维护设施、畅通通道、开展排查及员工培训等主体责任。
本规范从源头管控火灾风险,要求农村建筑布局、道路建设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或改造供水管网须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无管网地区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蓄水设施。针对建筑防火,规定无外窗建筑需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经营性自建房须配齐消防器材并保障疏散条件,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须满足防火分隔要求,金属夹芯板材芯材必须为不燃材料。同时,对柴草堆垛防火隔离、电气使用规范、祭扫用火清理等日常风险点作出了严格限制。
本规范建立了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要求每年定期对特殊人群帮扶措施、用火用电违章行为、通道畅通情况、器材完好度及水源储备等内容进行排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须上报消防救援机构。此外,本规范要求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管理,内容涵盖辖区基本情况、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火灾处理、队伍训练及考评奖惩等九大类信息,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全流程留痕、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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