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区厕所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规范》DB63/T2055-2022,自2023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牧区户用厕所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中的有关技术。本文件适用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服务农牧民和第三方处理(服务)机构开展户用厕所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
本文件立足于青海省农牧区实际,旨在补齐农村厕所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短板。它系统规范了户用厕所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路径,核心原则是就地就近处置、源头控污减排,并坚持与农牧业生产、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文件详细规定了高温堆肥、厌氧堆肥、兼性厌氧发酵和集中处理厂处理等多种粪污处理方式的技术要求,明确了清运过程中的工具、卫生防护规范,最终为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指明了方向,涵盖固态肥、液态肥、农田灌溉及景观环境利用等多个领域,以促进农牧循环,改善人居环境。
文件明确了四种主要处理方式。高温堆肥需设置通气管并覆膜,使堆温达50℃以上维持8-10天。厌氧堆肥为分层堆置,经多次翻堆,夏季1-2个月可腐熟。兼性厌氧发酵主要依托三格化粪池等设施,粪污在第一池停留不少于20天。对于处理量较大的情况,则由粪污处理厂按照相关标准集中统一处理。
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有多种资源化利用路径。固态肥利用上,农户可将粪污与秸秆等废弃物共同堆沤发酵自用,也可由集中处理站制成符合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液态肥则主要通过三格化粪池等处理获得。此外,处理达标后的粪污和生活污水,还可在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用于农田灌溉、绿地灌溉或作为景观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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