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林业局为加强浙江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印发《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浙林湿〔2023〕67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本通知旨在全面规范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国家相关规章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构建了从审批原则、申请条件、权限划分到材料要求、现场查验及后续监管的全流程操作框架。本通知确立“不占少占、生态优先”的刚性约束,明确了一次性申请原则,严禁化整为零报批,并区分了永久性征收征用、临时占用和为草原服务的工程设施三类情形,分别设定省、市、县三级差异化审批权限,对委托下放设置了严格的例外排除清单。同时,本通知系统梳理了申请材料清单,规范了现场查验的人员组成、公示程序及报告流程,强化了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管控与植被恢复义务,并对草原的定义范围作出清晰界定。
确立分级审批与委托限制并行机制
本通知将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的草原征占用审核权限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基础上,规定省级权限且面积低于二公顷的可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但同时明确将线性工程、采矿项目、涉及生态红线等七类风险较高或政策性强的项目排除在委托范围之外,确保审批权下放不失控。对于临时占用草原,则以七十公顷为界划分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形成了权责清晰的梯度管理体系。
规范申请材料与现场查验程序
本通知详细规定了申请征占用草原必须提交的要件,包括《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对应不同项目类型的批准文件、补偿协议与权属证明、恢复草原植被方案以及特定情形下的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在现场查验环节,本通知要求参与人员不少于三人且须包含两名以上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规定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在拟占用草原所在村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涉密项目除外,以确保社会监督与行政效率的统一。
强化临时占用草原的全周期监管
本通知对临时占用草原设定了明确的行为红线,规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要求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须在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与土地退还。对于公路、铁路等确需延续临时占用的重大建设项目,严格要求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从制度上防止借临时占用之名行永久占地之实,切实保障草原资源的可恢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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