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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30-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50号.pdf

2022年12月3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50号。

本通知旨在部署第十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第五批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和第五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共172项,项目执行周期为3年,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通知明确了各类项目的经费补助方式、配套比例及管理依据,并对项目年度总结报送、信息平台管理和问题反馈提出统一要求,以保障试点示范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项目类别与经费安排

本通知将农业示范区划分为Ⅰ类和Ⅱ类项目,Ⅰ类项目由市场监管总局给予补助,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和新型城镇化试点同样享受总局经费补助,分三年下达,经费额度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和预算总量调整,地方配套比例均不低于1:1。

项目管理与执行依据

各项目承担单位需依据不同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农业示范区执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遵循《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新型城镇化试点按照《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分别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和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总结报送与监督协调

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地方须加强指导管理,确保信息平台数据准确,及时反馈实施中的问题。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5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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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5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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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5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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