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检测保护中心组织九大区牵头单位,按照基础性指标和区域补充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选定了各区域所辖二级农业区的评价指标,建立了各指标权重和隶属函数,并明确了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指数,形成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耕地评价函〔20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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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7.09-农业农村部《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耕地评价函〔2019〕87号.pdf
本通知系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为落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而印发,旨在统一规范各区域的评价方法。本通知随文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由九大区域牵头单位共同研制,按照基础性指标与区域补充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立各二级农业区的评价指标、权重、隶属函数及等级划分指数。本通知要求各地以国家标准《耕地质量等级》为依据,通过图件叠加生成评价单元,基于上一年度调查采样与检测数据,统一采用对应农业区的指标体系完成县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须以工作空间文件形式于11月30日前报送,并同步将评价结果标注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图上,实现数据共享。
指标体系构成与区域划分
该指标体系涵盖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和青藏区九大区域。每一区域均设定了指标权重、概念型与数值型两类指标的隶属函数,以及对应的等级划分指数,确保评价科学性与区域针对性相统一。
工作流程与成果报送要求
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将土壤图、行政区划图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形成评价单元图,以上年度采样检测数据为基础进行评价。成果通过“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工作空间文件,包含评价单元图、评价点位图及相关专题成果图件,由省级机构统一采用光盘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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