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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01-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4部分:交通运输项目》DB12/T 598.4-2024.pdf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4部分:交通运输项目》DB12/T598.4-2024,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指标。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本规范是天津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第4部分,聚焦交通运输项目,旨在通过量化指标约束各类交通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本规范整合并替代了2015年旧版中的铁路、公路、民航机场及河港码头四个独立分项标准,形成了统一的交通运输用地管控体系。相较于旧版,本规范新增了公路工程的路基、桥梁、交叉及沿线设施的用地管控要求,同时扩充了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充换电站等城市综合交通设施的用地标准,并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总体指标及城市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的具体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涵盖铁路、公路、机场、城市综合交通及河港码头五大专业领域,要求项目在规划建设中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科学设定用地指标推动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构建全类别交通用地指标体系

本规范按铁路、公路、机场、城市综合交通、河港码头五大工程类型,分章制定了覆盖主线、站场、交叉工程、附属设施等全链条的用地控制指标。例如,铁路部分细化至客货共线与客运专线的区间正线、车站及动车所用地;公路部分按地形分区和车道数给出总体指标,并对路基、桥梁、互通立交、服务区及养护工区逐项设定面积上限。各专业均以不同工况下的表格化指标进行约束,确保建设用地规模有据可依、精准管控。

强化节约集约与刚性约束导向

本规范在基本规定中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强制要求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因特殊工艺或地形确需突破标准的项目,本规范设定了节地评价的前置条件,从根本上强化了对土地资源消耗的刚性约束,体现了在保障交通功能前提下的最大程度节地原则。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4部分:交通运输项目》DB12/T 598.4-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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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4部分:交通运输项目》DB12/T 598.4-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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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4部分:交通运输项目》DB12/T 598.4-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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