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2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DB12/T598.2-2024,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指标。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本规范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聚焦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管控。本规范替代了2015年版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文化、社会福利等六个独立分册,整合为统一文件,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增了档案馆、九年一贯制学校、儿童医院、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二十余类项目的用地指标,同时对博物馆、幼儿园、综合医院、老年养护院等既有项目类型进行了指标细化与更新。本规范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导向,系统规定了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开敞空间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八大类设施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关键控制指标,强调项目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功能复合与立体开发,为天津市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提供了量化依据。
本规范要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用途管制,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共建共享,在保障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尚无国家或地方用地标准的项目,或确需突破标准的特殊情况,应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功能分区与规模。
本规范构建了覆盖科研机构、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公共开敞空间、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的用地控制体系。每一类设施均设有具体的建设规模分级和对应的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指标。例如,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用地,提供绿色共享空间;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宜结合公共广场、绿地合理布局;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可根据人口分布相对集中或联合建设。
本规范针对不同设施的功能特点进行了差异化规定。教育设施部分明确了幼儿园各年龄段每班人数标准,并按办学规模分级给出用地指标;医疗卫生设施涵盖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等多层级服务网络;社会福利设施则对老年人供养、儿童救助、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不同类型分别设置控制要求,同时明确了防护绿地和公园绿地的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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