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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01-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5-2024.pdf

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5-2024,2025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也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及民族传统医药制药的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本文件明确了新建排污单位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新限值,现有排污单位享有24个月过渡期;同时,根据排水去向区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不同限值要求,并引入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换算机制,以统一和规范排放达标的判定依据。

排放限值与执行划分

本规范按建设时序将排污单位划分为新建与现有两类,并分别规定执行时间。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现有排污单位则自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执行。同时,依据污水最终去向,分别设定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直接排放限值,以及排入具备特定工艺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间接排放限值。对于间接排放,部分指标可由排污单位与处理设施运营方协商确定。

基准水量浓度换算规则

为避免通过稀释污水实现表面达标,本标准确立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制度。当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时,须按既定公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此换算值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最终依据。该机制有效保障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际效果。

监测与监督实施体系

本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并对污水排放口进行规范化建设与标识。实施监督层面,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监督主体,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结果进行执法。同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排放数据,并对协商排放限值的法律程序及许可证载入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5-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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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5-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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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5-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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