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51/2626-2019,自2020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51/2626-2019是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联合多家机构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标准,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标准内容涵盖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定义、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水域功能类别,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对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的设施排放标准进行了上调。此外,标准还明确了污泥处置、出水回用及监测分析方法等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依据处理规模和水域功能类别,设定不同等级的排放标准,确保环境安全。
标准对水质取样位置、排污口标志设置、监测频次和分析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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