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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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围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系统性安排与规则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本意见以此为根本遵循,坚持审慎稳妥、底线红线、节约集约和同地同权同责的工作原则,旨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试点在原33个县(市、区)基础上,允许各省份自主选择条件成熟、需求集中的地区适度扩大,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探索,强调与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并要求于2024年底前总结完善政策措施。
总体要求与试点安排
本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统筹发展和安全,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试点安排上,各省份可结合实际选择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旗),数量不超过本省份县级行政区数量的10%,做到稳妥可控,并优先安排在相关改革试验区,确保时序有先后、条件要具备。
入市规则与关键问题把握
入市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完成登记赋码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经过民主决策制定入市方案,在统一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公开进行,并接受全程监管。本意见着重强调把握规划编制涉及的利益平衡、用途与用地方式关联、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入市与成片开发征收的关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八个重要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由局部探索迈向深化规范的新阶段,对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通过“同地同权同责”的制度设计,推动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利于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同时,该意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通过强化增值收益调节和分配机制,兼顾国家、集体与农民三方利益,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风险。此外,该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既落实了“房住不炒”定位,又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拓宽了住房供给渠道。在程序上,该意见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完善民主决策和市场监管机制,有助于防范暗箱操作和基层微腐败,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框架和经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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