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
本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作出全面部署。本意见确立了“统筹谋划、应保尽保、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工作原则,提出到2025年初步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本意见致力于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将保护对象从单体建筑拓展至街区、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建设性破坏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构建保护传承体系与明确保护重点
本意见要求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以及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对象,并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在保护重点上,明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保护历史建筑的外观与核心价值构件,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同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
严格拆除管理与推进活化利用
本意见强调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发展阶段、反映历史事件、凝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和古民居。在活化利用方面,坚持以用促保,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城乡特色标识和公众时代记忆,通过加大文物开放力度、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探索农业文化遗产和灌溉工程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路径等方式,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
健全工作机制与强化监督问责
本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和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在监督管理上,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和动态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举报。同时强化考核问责,将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保护不力导致价值受损的列入濒危名单限期整改,对失职失责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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