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DB64/T2036-2024,2025年01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原则、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及监测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
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原则、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及监测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主体,旨在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与管理提供统一规范。本文件围绕自愿建设、科学规划、规模适度、生态循环等原则,从基本条件、经营规模、设施建设、技术应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示范带动等七个维度,系统构建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了申报、验收、评分、公示、认定及动态监测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本文件从七个方面设立了系统性创建条件。基本条件要求农场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纳入名录系统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已获评三星级示范场,同时无不良记录;经营规模强调与家庭劳动能力相匹配,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五年,并按产业类型设定具体规模指标;设施建设涵盖固定办公场所、基础设施设备及生产性配套设施;技术应用聚焦新品种推广、先进设施应用及生态循环技术;经营管理要求制度健全、台账规范、品牌注册及用工合规;安全生产覆盖投入品使用、质量追溯、废弃物处理及消防管理;示范带动则要求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水平,并服务带动小农户20户以上。
本文件规定了“组织创建—组织申报—验收组织—考核评定—公示认定”的完整程序,评定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85分以上可获评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评定一次。同时,本文件建立了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以此确保示范性家庭农场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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