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的技术要求,涵盖术语定义、总则、基本规定以及现状节水水平评价、节水目标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符合性与合理性评价、节水效果评价等全流程内容。本导则适用于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并要求在规划实施或项目开工前完成评价。评价遵循客观真实、科学合理的原则,从用水节水水平、供水节水水平、节水管理水平三个维度审视现状,对标国家和自治区管控指标定位差距;在此基础上确定用水总量和效率目标,分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四大领域测算节水潜力,并对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和节水措施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最终核定取用水规模,形成涵盖节水量、经济效益、社会效果和生态环境效果的综合结论与建议。
评价对象与基本要求
本导则明确将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水利建设项目、非水利建设项目两类,前者侧重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与配置方案符合性,后者侧重项目自身用水工艺技术与取水规模合理性。评价须在规划编制阶段、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非水利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阶段同步开展,所需数据应取自公报、年鉴等权威资料,确保时效性与可靠性。
现状评价与目标设定
现状节水水平评价从用水效率、供水输配水效率、节水管理能力三个层面展开,要求对照全国及同类地区指标,识别用水定额符合性、管网漏损率、非常规水源利用率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节水目标指标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取水总量和效率指标需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管控要求,水资源超载区应参照国内先进水平,并对目标值的先进性、可达性进行分析论证。
节水潜力分析与符合性审查
节水潜力分析以现状用水量为基准,分别测算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与高效节水灌溉、工业技术升级与重复利用、城乡管网改造与器具推广、生态林灌溉与湖泊补水等领域可挖掘的存量节水空间。规划和水利建设项目须对需水预测合理性、供水输配水效率、非常规水源利用、水资源配置原则进行符合性评价,非水利建设项目则重点审查用水工艺先进性、单位产品用水量达标情况及取水规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