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浙江省矿业权市场特别是勘查市场活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7号。
本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系统构建了覆盖探矿权与采矿权出让全流程的管理框架。本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强化“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矿业权出让前完成范围划定、政策因素核查、权属确认及补偿安置等各项前期准备,使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可直接办理登记并顺利进场作业。本意见将“净矿”出让从砂石土类采矿权拓展至探矿权领域,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勘查市场活力,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探矿权“净矿”出让的核心要求
本意见规定了探矿权“净矿”出让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对拟出让勘查区块进行核查比对与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开展综合论证,通过后方可纳入出让项目库。同时须做好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补偿工作,并确保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有保障,相关政策处理要求在出让文件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采矿权“净矿”出让的规范程序
本意见要求在当地政府统筹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与联合审查,各部门须出具明确意见。对拟设矿区范围须组织专家论证,由省级出让的还需省地质院复核与实地核查。政策处理阶段须完成权属调查、补偿协议签订,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最终形成“净矿”处置方案并公示不少于7天。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参照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执行,成本由出让人与探矿权人协商确定。
组织实施与成本管控要点
本意见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落实责任主体,保障勘查开采活动顺利实施。同时严格控制出让成本,严禁将无关费用列入出让成本,不得违规增加企业负担;依法落实分期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一次性收取;明确矿业权出让公告中须告知出让成本及责任主体,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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