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15/T43-2024,2024年09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体要求、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汕尾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和消防安全管理,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轮椅车、电动平衡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
本规范立足汕尾市实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停放充电场所,覆盖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已投用场所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涉及电动三轮车、轮椅车、平衡车等其他车型。全文围绕总体要求、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电气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六大维度,系统构建了从选址布局到运维管理的全链条技术要求,致力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标准与使用行为,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本规范对场所选址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禁止占用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和登高操作场地,严禁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病房楼等敏感建筑贴邻建造,并强调应远离明火、高温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在防火分隔层面,室内场所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架空层必须采用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进行有效隔离,且电动车需分组停放,每组不超过20至30辆,组间设置防火间距或不燃性隔墙。
本规范要求室内场所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排烟设施,并明确了不同建筑面积对应的消防系统设计标准与参数。安全疏散方面,每个防火分区至少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得超过30米,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小于1.1米,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够快速、有序撤离。
本规范强调充电设施须由专业人员施工,采用合格电气产品与阻燃线缆,充电装置须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箱、插座须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且明敷线路1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对于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停车数量超过250辆的场所,以及全部架空层场所,必须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信号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本规范厘清了机关团体、物业服务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及未设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等不同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管理单位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并每年至少开展2次警示教育与演练。同时,本规范重申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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