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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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8.12.1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pdf
本函针对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后的协议有偿收回政策作出明确答复。本函指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允许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实行有偿收回。本函重点区分了两类典型情形:一类是因政府未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按期交地等义务,导致土地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而闲置的,政府应先主动担责,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付期限;若仍无法履约,则须查明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协议有偿收回。另一类是因政府修改规划、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确实无法按原条件动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协商的前提下,可直接启动协议有偿收回程序。
区分闲置原因,明确处置路径
本函严格区分了不同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情况,并规定了差异化的处置前提。对于“毛地”供应遗留的拆迁安置未完成问题,强调政府须先积极履约,通过补充协议设定“净地”交付宽限期,给予项目动工的最后机会;只有在穷尽履约手段且明确各方责任后,才可进入收回程序。而对于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导致的彻底无法开发情形,则可在权属人同意的基础上直接协商收回。
确立补偿协商原则,保障合法权益
在协议收回的具体操作上,本函确立了协商一致与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标准要求不低于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并综合考量直接损失,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在程序上,要求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后及时启动告知与协商,达成共识后拟定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最终签订协议并执行,以此保障程序的规范性与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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