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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29-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818-2024.pdf

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规范》DB23/T3818-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基本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机构与人员、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报告、评估资料留存归档等。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及第三方评估行为;也适用于已评定为绿色矿山的监督、复核工作。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的完整技术框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自评估、第三方评估以及已评定绿色矿山的监督复核。本规范以依法依规、真实性、全覆盖、公正性为基本原则,将评估内容确立为先决条件审查与六大核心维度——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在程序上,本规范明确划分了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两套程序,其中第三方评估涵盖资格确认、内业评估与现场核查等阶段,并对评估结论的形成、内部质量管控及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本规范对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组成及专业配置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范了评估资料留存归档的范围与要求,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和操作准则。

评估内容体系

本规范以先决条件为首要门槛,要求矿山证照齐全、近三年无行政处罚或已整改、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剩余可采年限不少于三年且矿区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先决条件后,评估工作围绕六大方面展开:矿区环境涵盖矿容矿貌的功能分区、配套设施、标牌设置、防尘措施、固废贮存、清污分流及降噪处理,并要求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100%;资源开发方式强调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采选工艺技术装备,禁止使用限制和淘汰类技术,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源综合利用聚焦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回收以及废石、尾矿、废水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与循环使用。

评估程序与机构管理

本规范将评估分为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双轨并行。自评估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第三方评估则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占比不低于30%)的机构实施,评估组不少于5人且须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第三方评估程序依次为准备阶段的企业资格确认、内业评估的文件审核、现场评估的方案编制与实地核查,评估结束后需经过内部质量管控审核。评估报告须如实描述建设成果,明确符合项与不符合项,给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818-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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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818-2024第2页
第 2 页
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818-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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