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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25-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4年11月25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农业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益,印发《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皖农计财〔2024〕145号。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农业工程,是指农田建设、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渔港)、农业生态等农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农业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系统规范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本办围绕农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监督管理到异议投诉处理,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管理框架。本办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招标人负责制、标段划分规则及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并对投标保证金上限、履约担保比例等关键经济条款作出刚性约束,同时设置了异议前置与投诉受理的程序性保障,着力提升农业投资项目质量与财政资金效益。

构建全流程电子化与标准化交易体系

本办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涉密等特殊情形外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加密传输、在线开标解密等环节均作出数字化操作规范。同时,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须据此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资格条件与评标标准设置上严禁以注册地址、特定业绩、本地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明确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的操作规则

本办对招标方式选择作出严格限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仅在技术复杂、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等特定情形下可邀请招标或不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本办还详细列举了投标文件否决情形与重新招标条件,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惩戒机制

本办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承诺未参与围标串标和严重失信行为,对违背承诺者按规处理并公示结果以实施联合惩戒。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纠正、暂停招标活动并依法处理,同时明确异议须先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且需以先行提出异议为前提。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安徽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专项管理制度的空白,为全省农田建设、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业生态等各类农业工程的交易活动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该文通过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和标准化示范文本,将显著提升农业项目交易透明度与效率,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规避招标等乱象,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办法对招标人负责制与内部约束监督机制的强调,压实了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招标行为。在投资效益方面,该文通过对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报价合理性的精细化管理,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防范了低价抢标带来的质量风险,对保障农业工程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该办法确立的异议投诉处理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畅通的救济渠道,体现了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有助于维护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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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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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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