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黑臭水体监测技术规范》DB2312/T113-2024,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臭水体监测中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及判定、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要求、监测记录等。本文件适用于绥化市辖区内黑臭水体的监测。
本规范立足绥化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黑臭水体监测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城市与农村两类黑臭水体的术语定义、分级判定标准、采样方法、分析技术、质量保证与控制要求以及监测记录管理等内容,构建了从现场采样到实验室分析、从数据质控到记录归档的完整监测体系。本规范针对城市黑臭水体采用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和氨氮四项指标进行分级评价,针对农村黑臭水体则采用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三项指标结合单因子评价法进行判定,体现了分类施策、精准监测的编制思路。
本规范对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分别设定了监测指标与判定规则。城市黑臭水体依据四项理化指标的达标比例划分“重度黑臭”与“轻度黑臭”等级,并依据连续检测点的认定结果综合评判整个水体的黑臭级别。农村黑臭水体则设定三项指标阈值,采用单因子评价法,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黑臭水体,多点位监测时以超过六成点位达标作为整体合格的标准。
本规范对采样器材准备、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水样运输交接等环节提出了细致要求,涵盖了城市水体沿程布点与农村水体因地制宜设点的不同策略。在分析技术方面,本规范明确了溶解氧、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等项目的现场测定方法和氨氮的多种实验室分析方法,并特别提示了使用剧毒试剂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规范从样品采集与分析两个环节规定了质量控制要求,强调监测结果的数据修约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对监测记录的载体形式、填写规范、三级审核制度及档案保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可溯源,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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